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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4-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实施对象

    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及正式聘用的人事代理制教职工。

    二、岗位考勤要求

    (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二)除专任教师岗位及专职科研人员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三)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专职科研人员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并按本办法进行考勤管理。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三、假期种类

    (一)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积不超过30天。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办理须凭市级(市级是指设区市,以下同)三甲以上医院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其他有效证明,且经学院卫生所认定。

    (三)婚假

    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实行晚婚者、再婚者皆给予婚假3天。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四)产假

    女教职工正常分娩生育假158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天数以婴儿出生证明上标注的出生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自然日天数。

    (五)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每次路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六)计划生育假

    已婚教职工的人工流产假、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护理假均称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15天休假;怀孕3个月以上做人工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30天休假;怀孕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42天休假。

    2.上下节育环假:女教职工上下节育环,各给予3天休假。产后上节育环,可与产假累积,一次性给假。

    3.结扎假:男教职工结扎,给予5天休假;女教职工结扎,给予30天休假。女职工产后结扎,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4.护理假:配偶为育者,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对于计划外生育和未婚孕、人流、生育的女教职工,按《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理,但可参照以上假期规定准予休假,确因情况特殊经批准延长假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按照事假处理。

    (七)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由本人供养的亲属(含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不含路途假)。

    (八)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凭市级三甲以上医院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四、请假审批程序

    (一)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报批手续,未经过最终批准,不得离岗。

    (二)请假报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院主要领导请假,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要求向省商务厅申请报批。

    2.其他院领导请假,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代办,假期1个月之内的,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省商务厅批准。

    3.部门(含二级学院,以下同)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填报请假审批表送党委(院长)办公室、报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分管教学院领导)、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4.科级干部请假,假期2天之内(含2天)的,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2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科级干部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后,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科级干部报分管教学院领导)、院主要领导审批,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5.其他人员(包括专任教师)请假,假期2天之内(含2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2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其他人员报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其他人员报分管教学院领导)、院主要领导审批,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其中专任教师请假若超过1个月,须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批准后,凭批准假条到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部)按规定办理停课、调课、换课和代课手续。

    6.教职工自主参加各类进修、学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的,一律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7.因急事请假来不及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在请假前按上述规定要求,电话或手机短信报告,经批准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销假制度。请假人员应按批准天数返回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或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及时按程序重新报批。

    (四)确保联系畅通。请假期间(包括节假日期间)要确保通信畅通,保证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的及时沟通联系。

    (五)停薪留职领办创办企业审批程序

    领办创办企业人员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寒暑假期间不受理领办创办企业的批准申请事宜。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字〔2014〕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情况请假

    集中学习和活动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全院性集体活动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由牵头部门负责考勤,再统一汇报组织人事处。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一次按照事假半天计算,未经批准缺席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假期待遇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1-3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或一次性事假1-2天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奖励照发。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4-10天或一次性事假3-5天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岗位绩效奖励。  

    3.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11-15天或一次性事假6-10天的,基本工资照发,扣发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奖励。

    4.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16-20天或一次性事假11-15天的,基本工资照发,扣发一个季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奖励。

    5.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21-30天或一次性事假16-20天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扣发半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半年的岗位绩效奖励。

    6.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31-60天或一次性事假21-25天的,基本工资按50%计发,扣发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年岗位绩效奖励。

    7.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61天及以上的或一次性事假26天及以上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且不能享有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先和评优资格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时间含治疗和病休时间,若病假遇寒暑假,则不顺延。

    1.教职工请病假全年在60天(含60天,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岗位绩效奖励。

    2.病假超过60天不足180天的,从第61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3.病假超过180天(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提供就医期间所有病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至卫生所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能续假,从第181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全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全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全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4)凡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凭市级三甲以上医院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学院卫生所认定后,每月按100%发放基本工资,按50%发放其对应岗位(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岗位绩效奖励。

    重大疾病包括:各种恶性肿瘤中晚期;糖尿病合并有一种以上的并发症;脑溢血、脑梗阻、脑血栓至偏瘫等后遗症;慢性支气管哮喘至肺气肿;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衰竭;肺结核病伴一种以上并发症;药物不能控制的精神病;药物不能控制并频繁出血的血友病;艾滋病;二期以上的高血压病等。

    4.教职工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180天以内的,病假期间原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180天的,从181天起,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基本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数额。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及产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请假条件及期限按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确因情况特殊经批准延长假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按照事假处理。

    2.教职工探亲时间原则上应该放在寒暑假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以其他时间请假。

    (四)旷工处理

    1.凡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当月累计3次,计旷工0.5天,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0.5天处理。

    2.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旷工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当月旷工达3天,给予警告处分;当月旷工达5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月旷工达10天,降低岗位等级;当月旷工15天,给予撤职。

    2)全年累计旷工10天,降低岗位等级;全年旷工累计达20天,给予撤职;全年旷工累计达30天,给予开除处分。

    4.旷工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当月旷工3天之内,每旷工0.5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1/6;当月累计旷工4-10天,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另外加扣1个月的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11-15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另外加扣2个月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15天以上,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另外再加扣3个月的绩效工资。

    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值班和加班

    (一)学院提倡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上班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和休息”两不误。

    (二)对涉及全院性工作需要值班和加班的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值班:

    工作日期间值班及节假日、寒暑假行政值班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加班:

    1)因全院性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确须加班的,学院统一安排。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考勤。

    2)因工作需要,确须加班的,必须由部门报经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报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由所在部门考勤,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

    3)院领导加班自行记录,统一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汇总,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值班和加班待遇:

    1.在编及人事代理制教职工的值班和加班一律不发放补贴,节假日和寒暑假加值班可补休,工作日期间加值班不补休。加值班补休天数按考勤核定的加值班天数确定,具体补休时间由本部门自行安排,但不能影响正常工作。补休天数一学年内有效。

    2.安全综治岗位工作人员确因值班和加班天数过多,无法补休的,可适当发放超额工作奖,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算。超额工作奖在绩效工资中开支。

    七、附则

    (一)教职工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各部门要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考勤员对各部门每位教职工的出、缺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旷工,加值班、补休等),如实记入考勤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

    (三)各部门每月的考勤统计表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组织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考勤员应及时将所在部门教职工的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组织人事处。

    (四)考勤员每月须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假和销假有关材料复印1份,自行保管,原件随考勤统计表一并报组织人事处。

    (五)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统计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部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当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先和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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